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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書狀陳述(20點)

發問:

之前犯下錯誤 偷取朋友手機被判簡易判決處刑書的竊盜罪 之中被面有寫到有寫到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 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等, 請以書狀向檢易法庭陳述。 我知道竊盜罪是公訴罪 無論如何都會被判刑 但是, 我與朋友已經達到和解且賠償手機費用五千元 那麼我該寄書狀給檢察官 告知他們我已經有和解且賠償的動作嗎? 如果需要以書狀陳述的話 該下載哪種書狀格式呢???? 要用「刑事撤回告訴狀」嗎? 以及該如何告訴檢察官此情況呢? 另外, 竊盜手機這部分 普遍會被判哪種刑罰呢?

最佳解答:

你可以[聲請狀]註明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案號,附具和解書,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緩刑. 竊盜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以下罰金,故最多是5年,最小是罰金 如果你取得手機的方法有[破門],[破鎖]等情事,一般會酌情加重 如果被害人是你的親屬,則可能是免刑,也可能須[告訴乃論](情參考刑法第324條)

其他解答:

據你所述案子應該已經起訴到一審簡易判決,因竊盜罪是公訴罪所以無所謂撤銷告訴但是你要具狀陳報法官附和解書,法官會斟酌減刑或緩刑判決。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陳報狀你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960E6207E048F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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