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的問題?

發問:

請問一下 有沒有人可以告訴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這句話的意思? 我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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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就是輕微且沒什麼爭議的案件可以依卷証資料直接判刑(可不用傳喚被告),通常判的都是緩刑或可易科罰金之刑! 簡易判決通常檢察官就會聲請了,即案件到檢察署後檢察官偵察終結後會作出某某某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這份聲請書其實也就是起訴書的意思~ 看最多的是酒後駕車,或小金額的竊盜啊,之類的案件 收到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可將答辯內容具狀陳報到法院陳述! 法院如認有調查証據傳喚被告或証人的必要時仍會傳喚,不過機會很小!

其他解答:

簡易判決在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為限。簡單說就是輕罪才可以簡易判決,不經審判程序,直接判但重點是"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也就是讓檢察官認為罪不重,請法官不需用力查,直接判就好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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