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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定有期限要提前解約之疑問?

發問:

我簽的是半年的契約,租金及保證金已經一次繳清. 現在已經居住2個多月了,但因為公司職務調動,必須搬離. 請問契約上有一條寫著(契約期間內乙方若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甲方請求租金退還......),但民法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及民法第 454 條(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這樣子可不可以向房東請求退還剩餘的房租及保證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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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契約上應該沒有寫本租約得依照雙方請求 提早結束....所以453條不適用所謂的先期通知是你月繳的話1/1前通知房東你2/1搬走那你的房租付到1/31如果你1/15才說你2/1搬走房東有權收你1/15到2/15的租金不過一次繳清的話就是契約已完成無法中止只能轉讓因為 通常租屋契約 也不會寫禁止轉租所以你的案例1.轉租出去?你可以拿到 租金 保證金完全回收但要花時間找一個願意接受住滿三各月後房東會不會趕他走或提高房租....的新房客有點難2.找房東協商??只要你依照先期通知少拿一各月租金回來房東應該能接受

其他解答: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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