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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51之1條第2項當中的檢察官...向被害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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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之1條第2項當中規定的:檢察官...向被害人支付相當金額的賠償金 請問 一、此賠償金指涉的是被害人實際的損失、或是抽象的損失、抑或者是抽象的損失+實際的損失 二、這是用什樣的方式為之? (一)給被害人債權? (二)檢察官盯著,如果被告把賠償金繳清後,才可以被簡易判決? (三)或是????? 我的疑慮是:雖然檢察官有命被告賠償被害人損失,但是是用什麼樣的方式 去命令被害人把錢拿出來?如果被害人沒有錢、或是口頭上答應了,但後來又 賴帳,這樣原告怎麼辦? 謝謝 更新: to 張:所以,最後假使拿到債權,但被告沒有財產、或是他的財產是一台被原告找不到在哪裡的車子,原告也拿被告沒有皮條? 更新 2: to 張:"目前頂多就是朝說可能有脫產行為的財產轉移部分撤銷啦、或是被害人對於被告配偶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為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宣告,然後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之類的手段,硬把汁榨出來。"這個部分補充得太好了,我自己看相關書籍沒有注意到有這個部分,真的非常的感謝你。 更新 3: to 張:以詐欺罪來說,以目前所得的證據或是被告的認罪...等,大多都以簡易判決結束。如果原告不滿意檢察官要用簡易程序,是否有其他的方式,能夠讓程序轉成言詞辯論,由法官審理的模式? 更新 4: to 張:我不曉得我上面那個問題問得對不對。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檢察官認為以簡易程序處理為妥,你有提到法官也覺得OK就放行,請問一下法官是對於檢察官提供資訊跟物證所以"裁定"簡易程序?還是說,這中間有一個換軌的機制,可以由原告選擇簡易程序OR法官審理(需要言詞辯論的那個程序)? 更新 5: to 我不是外遇:所以說"被害者其實可以請求法院在判處被告緩刑時必須賠償相當金額 ",如果這是在簡易程序下,我可以跟檢察官要求這個↑,是這個意思嗎? 更新 6: to 我不是外遇:如果說被告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那我還有機會"被害者其實可以請求法院在判處被告緩刑時必須賠償相當金額"嗎? 更新 7: to all:我剛剛去找: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裁判字號】101,簡上,63,的內文,我發覺如果我不滿意檢察官簡易程序而上訴,但上訴之後會怎樣就很難講,因為提出來的理由要不要接受是法官的自由心證,而自由心證就是最難以掌握的地方,除非我一開始就得到被告被判緩刑然後趁這個機會要求被告緩刑時必須賠償相當金額,是我上述兩個補充問題的解答嗎?請指教,謝謝大家。 更新 8: to 張:如果以社會上常見的詐欺罪來說,這種案子司空見慣,通常也都是用簡易程序來解決。但是,如果以詐欺為生的詐欺犯,通常都把錢藏在別的地方,讓被害人強制執行不到的地方,被告詐欺罪應該也稀鬆平常了,如果每次被告都是這樣解決,那麼被害人在簡易程序下拿到的債權,不過就是一張芭樂票。我是這樣思考的,所以才會衍生上面那些補充。謝謝。 更新 9: to 張:承上,如果被告是詐欺的慣犯,那麼也不太可能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的要件了,我剛剛突然想起來。 更新 10: to 我不是外遇:你提醒得很好,上訴看起來只會讓被告有利益啊!真是一語點醒夢中人,謝謝你! 更新 11: to 我不是外遇:承上,我不小心斷章取義了。你提到那個雙雙上訴的點講得很好,謝謝你的提點,我想了一下這次有看懂了。感激。
最佳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451-1條(第一項、第二項)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 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 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 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第二項所指稱的「相當數額之賠償金」指的都是受害者實際的損失, 不過,有時明明是財產損失,但因為受害者的財產損失而受到的精神 痛苦就不算在內(例如,心愛的車被撞爛了,好痛苦喔),此種精神 痛苦就不能主張要求賠償。 至於您擔心的是,雖然檢察官有命被告賠償被害人損失,但是是用什 麼樣的方式去命令被害人把錢拿出來?如果被害人沒有錢、或是口頭 上答應了,但後來又賴帳,這樣原告怎麼辦? 其實該條已經接近認罪協商,被告都願意認罪,當然也不是隨被告空 口說白話說了就算,由檢察官或法官諭令的事項,都會有強制執行名 義。 但被害者其實可以請求法院在判處被告緩刑時必須賠償相當金額 ,如此一來,被告就比較不敢「假肖」,緩刑期間快要期滿,但被告 卻都沒有對被害者賠償,照樣是撤銷緩刑,執行原宣告之刑,這一點 ,被告就比較會怕了。不然很多被告都以為拿到緩刑,可以脫身了, 然後藉口開溜,結果收到撤銷緩刑處分書之後又在那裡叫爸叫媽說什 麼法律不近人情的屁話,到最後,要發監服刑了還天真的想要抗告, 都沒有想到當初在緩刑期間有沒有做到應盡的義務。 2012-05-08 20:28:16 補充: 基本上,您是可以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必須在緩刑期間內對被害者賠償一定金 額的義務,但至於法院是否要在主刑中宣告「得易科罰金」,屬於法院的裁 量空間。 那麼,你有權提上訴,但被告也是有這個權利,只不過你是為被告的不利益 上訴(希望他判重一點或要求賠錢),而被告他是為他自己的利益提上訴( 希望可以緩刑就好,不用賠)。 但只要你上訴,被告也上訴,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就不能要求判比原 審還要輕的刑度。 至於您認為法官的自由心證,其實自由心證,一點都不自由,它還是有一定 的法律約束,並非完全任由法官自己隨便想了就算數。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法官對於事實及證據是依據論理和經驗法則來決定。 2012-05-08 21:41:20 補充: 理論上您說的是這樣,查封不到,光拿到執行名義,但對方就是沒有財產 可供您執行時,只空有一張債權憑證也沒有什麼用。但好處就是,如果發 現該被告日後有自己的財產,例如找到工作有投保紀錄,是可以聲請強制 扣薪,直到債還清為止。 所以這也就是為什麼要以刑逼民了。反正那些詐騙的,那會怕什麼民事? 不過只要一提到刑事,要坐牢,就會極力解釋一堆了不起的哲理來規避刑 事責任了。所以,被告要和解,可以。一手拿錢一手簽和解,沒有看到錢 就什麼都免談。 2012-05-08 21:46:40 補充: 但是樓主提到刑訴451-1條之規定,在下我不知道您與被告的官司 進行到那,不過,檢察官要以刑訴451-1條聲請簡易判決,是要問 您的意見,並得到您的同意。所以,您是有否決權,可以斷然拒絕這項 要求。 但個人從以前回過那些騙徒的問題,那些人幾乎都沒有良心,所以,建 請版大不要太相信騙徒所講的每一句話,反正都是一堆理由,上有老母 下有妻小子女成群要養,不能被關。像這種理由的,擺明就是沒有悔意 ,既然這些人都沒有悔意了,對這種人寬容也只是給牠們繼續犯錯的機 會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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