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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返醫師法第28條第一項(刪除)?20點

發問:

1違返醫師法第28條第一項(刪除)? 但已經刪除了,那要看那一條文啊~ 2.再加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 會被判刑嗎? 更新: 請問是判刑的機率比較大嗎? 更新 2: 第28條的第一項內容是什麼?

最佳解答:

一、您所詢問的案件可能是未取得醫師資格涉及密醫行為,首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並未廢除,廢除的是第二十八之一條。如果檢察官向法官聲請簡易判決,應該就是指法官按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判決。 二、由於醫療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涉及密醫行為怎樣裁罰,也可能是合法的非密醫行為,目前無從判定法官是否會判有罪。 醫師法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第 28- 1 條 (刪除) 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2008-03-26 03:35:20 補充: 補充說明如下: 一、醫師法二十八條第一項就是以下所附條文﹁紅字﹂的部份,如果被法官認定是密醫行為,除非是緊急搶救或醫學相關人員,才不算是密醫行為。 二、是否會被判刑要看實際情況,由於您未敘述案情,很抱歉,實在不願、也無法貿然給您答案。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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