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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刑法第185條之3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

發問:

請問我家人收到以下這張單是什麼意思 酒精是 ( 0.87 mg / L ) 第一次被抓 上面寫 1 . 核被告XXX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 罪嫌 2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刑決處刑 那意思是什麼呀? 就是不上法院 但是判決還不知道要等的意思嗎 請問如果要再等判決大蓋要等多久 信都是寄別人家很怕漏掉 更新: Dear 李沅樺律師 , 因為我們的戶籍跟住家地址不一樣 , 所以你的意思是 我們可以要求他寄到住家 , 就是~~~~ 不是身分證上的地址 , 而是 ( 實際上住家的地址 ) 嗎? 因為是在宜蘭被抓的 , 他上面寫宜蘭法院 , 是打到這邊去嗎 ?? 謝謝!! 宜蘭地方法院 039324190 ( 宜蘭市渭水路51號 )

最佳解答:

簡易處刑判決是書面審理,法院不開庭,被告也不必到庭。 至於法院何時判決,由法院自己決定。接到判決書時,就知道法院已經判決。 簡易判決依法只能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所以,不是一定判拘役或罰金。 易科罰金通常為每日新台幣一千元(依法亦得為每日新台幣二千元或三千元) 可以去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查詢案號及股別,然後寫一個簡單的書狀,告知法院你正確而收得到郵件之地址,這樣就不會漏了。 2008-03-28 16:16:34 補充: 寫一個簡單的書狀到宜蘭地方法院,請其通知、裁判等改寄到你目前住所,要寫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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