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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房退押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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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租了1`間套房...房租4500 當初簽約時付房東押金10000... 顯示更多 我承租了1`間套房...房租4500 當初簽約時付房東押金10000 合約上有一條註明未滿半年需付違約金1個月....而我現在已住1年8個月了(房租水電都有按期繳)...因家庭因素需搬遷...也提前2週告知房東...他也同意....但在最後他退時卻說我最後租期沒滿半年(及半年為一租期)需扣押金1個月.....問題來了...當初在簽約時並無告知及強調半年為一租期......他只說房租可月繳或一次繳半年可打9折...押金是保障他的房屋是否損壞....所以心想應該是半年就能保障退押金了...誰知他在退租時才改口說需半年為一期.....且另一個重點....他契約只有第1年有簽....第2年要簽時就說他常沒空反正老房客很熟了...只要有定時匯房租到他帳戶就行了.... 而現在雙方退租時鬧僵了..他吵不過後來不耐煩說過2天再匯(退)押金到我戶口..結果2天後他又改口不退....說他有照契約走沒錯...說我不滿可以去告他...請問...這樣的房東反覆無常算合法正常嗎...而我的押金是否能全數要回呢? 煩請解答.....

最佳解答:

您好: 第2年的沒有繼續簽訂新的租賃契約,雙方默示繼續承租;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是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承租人可以依照民法第450條規定隨時的終止租賃契約,房東不能以契約未到期為由扣留承租人的押金。否則承租人可以拿第1年所簽訂的租賃契約,向縣(市)政府消保單位申訴。 參考法規 民法 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其他解答:

本來一開始簽約1年半那就是說1年半1期第二年沒續簽1年8ㄍ月就可隨時班契約上都有那寫是房東在唬你ㄉ契約上都有寫依般都是1年1期房東沒找你續約是房東ㄉ事因為你都正常付房租房東也想說你應 該會繼續租下去所以用這樣說你把契約拿出來看上面有寫押金絕對是全數退還你放心ㄅ|||||去各縣市政府服務台找消保官幫你解決,而且是免費服務的,遇到澳洲來的房東就不要對他太客氣!!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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