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上訴問題

發問: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的第一項: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其中「管轄之地方法院」是指高等法院的簡易庭嗎?

最佳解答: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時..須于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寫上訴狀遞交簡易庭(股別及案號仍舊寫原簡易庭的)..後過約3禮拜後會收到簡易庭來函(文中大意會說...原被告對裁判內容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現已把原卷轉送民事庭...嗣後要遞狀時請填寫新的股別及案號)...約過一個禮拜會收到地方法院民事庭的開庭通知(準備程序)...所以例如在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上訴後為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合議庭..惟開庭時為準備程序仍由一個法官在審理....管轄之地方法院是指地法法院不是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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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其中「管轄之地方法院」是指高等法院的簡易庭嗎? 不是 ,是指原管轄之地方法院 ,例如: 因為新營簡易庭是屬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所以對新營簡易庭的判決不服 ,就要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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