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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簡易判決,能否上訴(關於第45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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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查詢聲請簡易判決相關資料時看到這點:[依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然後查到下面這兩條刑事訴訟法規定第451條之1(檢察官得為具體之求刑)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顯示更多 各位好 查詢聲請簡易判決相關資料時看到這點:[依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然後查到下面這兩條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451條之1(檢察官得為具體之求刑)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Q1)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呢?[依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意即[被告、原告皆不得上訴]的意思對嗎? 目前情況是,被告於偵查庭上已自白悔過並向檢察官表示願意接受刑罰,收到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面也確實有寫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後來收到的簡易判決書上卻又沒有寫出這一條了。 Q2)原告或被告若不服可再提上訴,是否取決於簡易判決書上面有無寫明451-1? Q3)承問題2,如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確實明載451-1,簡易判決書上卻沒寫到,是否有損被告權益? ************ 被告很想早日回歸平靜生活,但原告又提起上訴,實在身心俱疲苦不堪言... (我一直搞不懂既然都照451-1請求簡易判決了,為什麼對方還能再上訴...真的很希望官司能盡早落幕啊QQ不想再被折磨了) 被告並非嫻熟法律之人,也怕自己疏忽而損害到自身權益.... 提出拙問,希望各位不吝給予專業回答與意見,萬分感激! 補充提問:刑訴法455條之1「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若原告不服這案件走簡易判決的方式,可以提出抗告 這樣理解對嗎? (那我是不是又要擔心對方提抗告...整個案子又要拖更久了T___T) 更新: GORO先生!真的非常感謝您!! 解釋淺顯易懂,謝謝!! 原來是我把「451第1項」跟「451-1」當做一樣了。如果真的是「451-1」,我想法官也不會笨到最後還寫「如對本判決不服..(略)」,應該就會載明「不得上訴」吧。 另外GORO大,我可以將事件簡述給您聽嗎?真的有種求助無門的惶恐T__T方便的話想再多請教一點>< 再次感謝GORO大的快速又熱心的回答!!

最佳解答: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Q1...用比較白話解釋 就是例如 GORO先生犯刑法XX罪 且已認罪 檢察官開偵查庭時 GORO先生認罪並願意接受X月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 檢察官雖沒有判決權 但也認同GORO先生所提之刑度 就把相關對話記載與筆錄與起訴書上 讓法官參考 若法官也認同 就以相關行其作為宣判 這就是刑訴451-1的原則 重點是要被告主動提出刑期 若只是認罪 只符合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 並不符合451-1的相關規定 板大所寫是451條第一項 而並非451-1條 兩者並非等號 2. 上訴是雙方的權利 就算有寫也可上訴 只是若有該條文之規定 上訴必定駁回 3.要看相關筆錄 這樣無法認定 4.455條之ㄧ 是指案件在進入審判程序前 雙方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有意見 就可以提抗告 都已經宣判 就無法抗告 2012-10-14 22:56:34 補充: 若有相關意見 可以點ID 以知識的寄信方式寫給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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