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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積欠租金

發問:

我有一間房子房客欠了5個月的租金都沒有繳過.也都不搬.我有寄存証信函給他我會透過法律來處理.他可能收到存證信函知道我要強制他搬走.所以他已經連夜將東西都搬走了.手機也換掉.去他公司它也沒做了.請問一下遇到這樣的房客我該如何處理ㄋ.因為就算上法院.傳票也不知道要寄到哪邊.我只有他的身份證影本.他登記的戶籍也是他以前租屋的地方.請問我該上法院辦理哪一項才可以對他求償.或是當他到別家公司工作的時候可以法院可以查到可以對他扣薪資.有人有這經驗過嗎.可以幫幫忙..遇到濫房客真的很頭痛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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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承租人積欠房租經出租人催告後,自行搬離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持租賃契約書與相關欠費證明書,到地方法院對承租人提出小額訴訟程序。 雖然承租人所留的身分證影本登記的戶籍地為以前的租屋處,只要身分證為原始證件影印本(非經改造),司法單位都有辦法去通知當事人;假如當事人經法院通知後不出面處理,就可以針對當事人的薪資、動產與不動產來聲請強制執行。 參考法規 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 第436條之八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436條之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第436條之十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436條之十一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436條之十二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其他解答:

房東將店面租給房客經營,不料,房客卻以生意不佳為由拒絕給付租金,經房東再三催討,仍不得要領,在不甘損失之下,房東擅行進入店面取走房客的設備及工具,事後為房客得悉,一狀告到法院,事情越演越複雜。 因房客拒絕給付或欠繳租金所引起的糾紛,是房東最常碰到的糾紛類型,發生的原因除了部份是房客惡意拒絕給付之外,多數是房客財務發生困難所致。 面臨此種情況,假如房客還住在其內問題比較單純,容易解決。此時房東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衡量解決,倘若房客的確是礙於經濟上的困難,無法如期或一次給付租金,且租期尚未屆滿,經溝通後,房客表現出解決的誠意,房東不妨給予適度的寬限期。如果房東依賴租金生活無法忍受租金欠繳的話,可以採取法律途徑所謂的留置權救濟,留置權指房客積欠租金,房東可以要求房客留置期在屋內的動產,作為抵扣租金使用,不過前提是房客要有搬離動產的跡象;且留置的物品不得是民法上規定的禁止扣押之物(所謂禁止扣押之物指房客謀生的工具),如果房客指定願意留置價值所欠租金相等的物品時,房東只有接受的份不能要求其他物品。 萬一房客早已搬離或避不見面,最好的解決方法只有尋求法律一途。一般可分為二種情況,假如租約有經過法院公證,那麼房東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要求,直接抵扣拍賣房客留在屋內的動產,且在租約未期滿之前,只要每月租金到期,都可以要求行使強制執行。假如租約並未經過公證,處理的方法就不一樣了,房東在知悉房客已經跑掉且積欠租金後向法院要求行使強制執行,必須先提供租約及租金催告函,做為佐證資料,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請法院命令房客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 要注意的是,不論租約經過公證或未經公證,要訴請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抵扣拍賣房客的動產作為租金,前提均必須在押金已經扣抵完畢之後才能進行。 1.當房東與房客發生租屋糾紛時,通常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就是雙方溝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 2.但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必須用強制力來解決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得選擇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程序。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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