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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暫支被害人醫藥費是假執行嗎?
發問:
法院先任命賠償機關暫支被害人醫藥費是假執行嗎? 此外,我可以說假處分與假扣押都必須是債權人申請才會發生之行為嗎? 而假執行是法院起訴後主動發起之行為,無須被害人或債權人申請?
最佳解答:
板大 您說的是怎樣的案件 假執行包含了假處分與假扣押屬於保全程序 以債權人聲請為原則依職權為例外 依職權為假執行的宣告只有民事訴訟法第389條及第436-20條有 規定,且須在判決時一併宣告 而您所說的情況應該不是屬於保全程序 法院先任命賠償機關暫支被害人醫藥費 我覺得比較接近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的中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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