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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釋字第86號、436號、530號解釋,論述司法院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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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釋字第86號、436號、530號解釋,論述司法院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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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釋字第86號、436號、530號解釋,論述司法院之定位: 壹.釋字530號解釋,論述司法院之定位,說明如下: 一.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其內容包括法官之獨立、司法行政權及規則制定權: 1.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其內容可分職務獨立性及身分獨立,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 2.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3.審判獨立,在保障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機制。 4.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其內容包括立、司法行政權及規則制定權。 5.規則制定權,係指最高司法機關,得由所屬審判成員,就訴訟案件之審理程序有關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制訂規則,以期使訴訟程序公正、迅速進行,達成保障人民司法受益權之目的。 二.審判獨立之原則: 1.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2.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等,亦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貳.釋字436號,論述司法院之定位,如下說明: 一.人民身體自由在憲法基本權利中居於重要地位,應受最周全之保護,解釋憲法及制定法律,均須貫徹此一意旨。 二.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 三.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四.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 濟。 參.釋字第86號,論述司法院之定位,如下說明: 1.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 2.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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