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事訴訟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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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就第二審法院對於無管轄權事件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A)應廢棄原判決(B)違背專屬管轄時,應廢棄原判決(C)廢棄原判決後發回原法院再由原法院移送到有管轄權之法院(D)以上皆是

最佳解答:

你好 我覺得這個問題 問的有點瑕疵 第452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就是說如果違背專屬管轄 ,第二審法院可廢棄原判決]!!!!!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 院。 依照法條 有爭議的答案應該是B跟C 但是答案B 說明的不夠明確 正確答案是C才對 你把法條的全文看清楚 分開來看 有三個意思!!!

其他解答:

我也支持花枝小姐的說法,答案是B才對因為C不需在發回原法院,況且C的前提並沒說違背專屬管轄阿~再怎麼說C都是錯的阿@@|||||上述兩位皆錯了.... (A)應廢棄原判決---->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B)違背專屬管轄時,應廢棄原判決---->民訴452,違背專屬管轄時 不在此限 (正確答案) (C)廢棄原判決後發回原法院再由原法院移送到有管轄權之法院---->若因為專屬管轄而廢棄原判決,直接發交管轄法院即可,不需"發回"|||||答案是3 都規定在民法452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但違背專屬管轄時 不在此限960E6207E048F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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