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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約問題,這樣算違約嗎?? 該怎麼處理

發問:

房租是今年二月十五到期房租一直是15日付款,但是我30號就搬走了,我就問房東說可不可以房租退三千二給我,房東那時候說月底前搬就可以。我昨天就再次跟他提起這件事,他說他不記得有說退一半,如果真的有說那就好吧!... 顯示更多 房租是今年二月十五到期 房租一直是15日付款,但是我30號就搬走了,我就問房東說可不可以房租退三千二給我,房東那時候說月底前搬就可以。我昨天就再次跟他提起這件事,他說他不記得有說退一半,如果真的有說那就好吧! 接著他又mail跟我說那押金是怎麼算,我回押金當初給一萬,合約上有,房東先生回,我是指你提前解約的事情該怎麼處理,他回mail -------------------------------------------------------------------------------------------------------------------- 契約並不限定是書面格式,您這封mail要求「想打半年的租約」我也回mail說OK,契約就算生效您有權住到8月14日,特此告知。 --- 10/2/9 (二),eva 寫道: 寄件者: eva 主旨: 688號12樓b室 收件者: xxxxxx@yahoo.com.tw 日期: 2010年2月9日,二,下午1:59 郭先生: 我的租約是2月15日到期, 但我再半年就畢業了, 我想打半年的租約。 可否過年後在重新打一次約? ---------------------------------------------------------------------------------------------- 但是我是說我"想"打半年的約,不是我"要"打,而且我後面有說可否過年後重新打一次約? 因為約一般是一年,這算是詢問而已。 房東只回ok ,那不就是打完約才算違約嗎?? 民法的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這對我來說有用嗎??? 民法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我算是不定期限契約嗎???? 我這樣到底算不算違約?? 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麻煩專業人士回答

最佳解答:

您好: 房屋租賃契約已經到期,承租人只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房東想再續約半年,但是雙方並沒有簽訂新的契約,表示雙方默示租賃關係繼續存在,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視為不定期契約。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房東解除租賃契約,房東也不能以毀約為由扣留押金。 雙方若無法協調,可至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果仍然無法達成共識,最後只能進行小額訴訟,由法官依據現有的證據來裁定孰是孰非。而進入訴訟程序,將耗費較長時間,雙方因此需付出的時間﹑精神及心力是難以估量的。建議最好還是以溝通的方式來解決此紛爭。 參考法規 民法 第450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451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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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法律沒有規定要書面才會成立生效 所以即使沒有書面,只要雙方意思合致,就成立了 你說的民法422條超過一年的租約為以字據訂立, 其法律效果只是視為不定期租賃,而不是不成立,這樣懂嗎? 而你的情形,租約未超過一年,根本就沒有這條不定期租賃的問題了。 至於你說的互相通信他可能有誤會的問題 那你就趕快在寫信跟他解釋吧,你就說你那封信只是詢問,沒有要約的意思 但他也可以堅持你是要約,他也承諾,所以契約成立了...等等 所以這只是你們雙方認知不同的問題 如果不小心告到法院,那也是法官要去判斷你們契約究竟有沒有意思表示合致吧!960E6207E048F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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