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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公訴罪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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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和一個女孩交往,卻因故吵架,氣憤中在網路交談中打「大不了一命陪一命」恐嚇字語,女孩子去警局報案,經偵查後,法院寄單子來寫:(過程略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 顯示更多 弟弟和一個女孩交往,卻因故吵架,氣憤中在網路交談中打「大不了一命陪一命」恐嚇字語,女孩子去警局報案,經偵查後,法院寄單子來寫:(過程略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者注意事項: (1)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2)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3)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情。 以上是法院寄來的單子,我想請教,如果我們去跟那個女孩和解,就可以撤回告訴嗎?這是告訴乃論罪?還是非告訴乃論罪?謝謝,感恩 更新: 所以要去找那女孩子和解嗎?可以撤銷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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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8條明定 第305條之罪,為非告訴乃論(坊間所謂公訴罪) 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可能僅是審酌案件情節,未致生危害於原告(女孩子)安全而已 非告訴乃論,無法撤銷 但若和解,可能獲得緩刑或輕判或僅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鍰 (實際應依法官裁定為準) 以上供參

其他解答:

民眾講公訴罪。 但法律系學生若講民眾用語讓教授聽見...一腳踢飛! 所以法律人講『非告訴乃論』。 『實務上』簡易判決處刑就是代表檢察官視案情斟酌後,內心偏向給行為人一次更新改過的機會。960E6207E048F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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