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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法源依據為何?

發問:

很想搞清楚這個問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法源依據為何?明瞭的先進,請幫忙解惑。謝謝!!

最佳解答:

依刑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為限。 何謂簡易判決,該案件經被告認罪及證據足夠,檢察官或法官可以依照她們職權,將案件提送簡易判決,當然證據有不足地方或被告不服時,簡易判決亦可以回到通常程序來審理證據或其他事證,但決定權還是在法官,被告不服,而被依簡易判決時,也可以收到判決書後十天內提出上訴,而簡易判決的好處為不用經過冗長的審理程序,而直接判決,減少司法資源,而簡易判決的壞處,通常被告新想事情快點落幕,而認罪,讓有司法多少缺失的判決 2008-07-31 19:27:37 補充: 感謝貼法條當回答誰不會~的提醒 是刑事訴訟法449條

其他解答:

我不是回答的人 雖然暱稱很像...呵呵 是刑事訴訟法 不是刑法@@ 幫回答的大大更正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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