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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房客遲不繳款不搬離

發問:

我有房屋租人以前房客都是好客人未發生糾紛.但去年租給剛賣屋的房客.知道他已收不少賣屋錢.心想應該不至於沒錢繳付.於99年1月初簽約租賃契約.但今年一月份到期前.房客口頭詢問因農曆新年將至.請我同意過年後再搬出.但今已三月未交租金亦避不見面.不接電話.不肯搬出.家中只留四名孩童.得知房客已把賣屋錢在酒店半年內就吃光喝光.並在99年底為辦清寒補助和妻子辦理離婚.亦無法繳付租金.經努力找房客協調.均呼籠一番不肯處理.我已於二月底至社區協調會辦理協調.但協調日對方未出席協調搬遷事宜.請問有何合法方式方法讓房客盡快搬離?

最佳解答:

您好:無論是訂有期限或是不定期租賃,房屋承租人不繳或是遲付房租積欠超過2個月以上房租,房東可以依照民法第440條規定進行催告給付房租並且預告終止契約之法律程序,假如承租人在期限內不予理會,房東依法可以寄發終止租賃契約與限期返還房屋之存證信函。期限內假如承租人還是沒有搬離,並且不接受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可以持租賃契約書與存證信函直接到法院申請要求承租人『遷讓房屋』之法律程序。對於承租人積欠房租與相關費用,可以提出相關證據(租賃契約與相關單據),依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向法院對承租人提出償還欠款的訴訟。一般房屋租賃糾紛,都是先由調解委員會來受理,調解後的決議與法院判決具有相同效力。一般都是經過調解後雙方仍有爭議,才會到法院來申請訴訟。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或是直接到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租賃相關法令資料查詢與法規諮詢,請參考以下網站↓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rent/rent.html存證信函範例 http://www.tmm.org.tw/pub/rentlaw-8.html參考法規民法第440條 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第436條之八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436條之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第436條之十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第436條之十一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第436條之十二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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